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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蓝鲸娱乐: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三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对票房欺诈的处罚。草案规定,票房欺诈可被处以5万至50万元的罚款,超过50万元的非法收入可增加一倍至五倍以下。
草案初稿规定,影院“抢票房”,不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次审查草案保留了上述规定。
经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的处罚不够。建议修改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违法所得可以加倍至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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