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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可能是个有情调的国家,但这个国家的人不知道移情 在流传下来的浪漫作品中,应该感情投入的情节大多表现为戏谑,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属于性骚扰 作者读圣经,写纸上胡言乱语,原因大致有两个。 一是这些在今天的人看来的古典作品,在当时的社会评价系统中是大众文学,为了迎合参加者,有可能故意增加淫乐的猥琐桥段。 二是古代社会完全由男权支配,男性有发言权,定性掌握某种行为的权利 以清代为例,女性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来取笑,恢复法律对骚扰者的制裁 牌坊清代是少数民族的统治,民间文化依然以以前传下来的儒家文化为主,社会文化的主题是以家庭为核心,提倡女性贞操保持节 文化重视女性贞洁,制度尊重和维持贞洁,加强了遭受性骚扰、性侵犯时女性的羞耻感。 清朝入关之初,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有严格处分的倾向 性犯罪案件根据《勒索人致死律》被判处斩首刑 根据《大清法令》,“进行强奸偷窃,威胁致死者,就斩。 监候 强奸既不能成功也不能未成功,盗窃不能得到财产也不能得到财产 “例如,《明清档案》中记载了顺治11年( 1654年) 8月24日的例子。 直隶吕名全偷看侄女吕大姐的独居室内,入室拥抱吕大姐的内裤,试图强奸。 吕大姐大声喊叫,被哥哥吕化听见,回家,吕名全员逃走了。 吕大姐带着羞耻在第二天早上炫耀 吕名全合身依“胁迫致死”处斩监候 清律沿袭明律,“恐吓致死”的立法旨在严惩豪门暴徒,如果强奸未遂则适用该法,实际上量刑很重 随着清代政局的稳定,法律的适用也出现了变动 成为雍正皇帝后,强奸未遂的受害者因害羞而自毁,虽说结果严重,但认为受害女性的死亡作为量刑要件对犯罪者很严格,在11年( 1733年)追加了律文。 “强奸没有成功或演戏,但本女性很害羞,整治了所有的监狱。 ”(这条不适用于强奸制服内的亲属)同样的死罪,“缩小”对留下全尸、诅咒“死无全尸”的古代中国人来说,是比身首不同的“斩”更轻的情节。 雍正皇帝的这次修法引起了一点歧义。 原来女人用语言取笑的不一定是死亡明志。 修法后,“耻辱自尽”成为犯罪者被绞死的前提条件之一,女性必须以生命为代价作为被侵害的自我人格的补充措施。 白璧的纯洁已经依法深入到清代女性的理想设定中 据《江西省情实重囚犯招录》记载,雍正十二年( 1734年)赵情三和侄子赵石一住在院子里,去年五月二十二日,赵情三看见侄子没去省城,侄子嫂喻在房间里和妹妹在一起。 半夜,赵情三打开喻氏的门,拉着喻氏的手,喻氏喊道,赵情三逃走了 第二天,喻氏向婆婆哭诉,婆沈氏要求家族内的房长处分赵情三,赵情三谎称与喻氏通夜通奸,你的情是我想要的,不是骚扰。 他愤怒自杀,赵情三因侵犯制服内亲属而被斩首 性骚扰不容易保存证据,女性发言权不足,一旦被反证,死亡只能换取法律对犯罪者的制裁和自我证明。 到了干隆朝,国家为了加强贞洁的观念,让女性自杀 大清法令中有“强奸不服从,杀身烈妇” 根据节妇例的讷表,地方官给了30两银子,倾听本家建坊” 也就是说,受害女性在死亡明志后不仅可以得到贞洁的鸟居,家人还可以得到地表银子和埋葬银子共计约50双,朝鲜人俞彦将当时清朝人的生活状况描述为“或者云是人一年的饮食,只不过是银三两云”。 “五十两银对清代平民的意义是可以想象的 干隆时期,“女性嬉戏愤怒”的事件特别多,经济因素的参加使性骚扰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清人方乃师在《蕉轩随录续集》中引用了“法令条辩”,说:“男性嘲笑女性,“微词,挑眼睛,开玩笑,张着淫秽的嘴,扯着的形状。” “根据方法,同样女性自杀的理由也不同。 “要么生气,要么害羞,要么邪染,要么不想活却这样贞节,要么有其他考虑,不要撒谎。 这样的记述表达了士大夫层男性的普遍担忧,本来有轻生想法的可能性,或者为了得到歌表的女性,受到戏谑只是自杀的借口,但戏谑者因此被斩杀被绞死是不公平的 隆朝的另一部立法改编,将强奸未遂从斩改为绞刑和拐杖100,徒刑3年对性犯罪表现出了更加宽容 行政方面,强奸未遂受害的女性自毁时,给予晋表。 强奸结束后,女性尽自己所能不做桌子,充分表明清政府不关心女性的人身权益,关心的只有观念上的贞洁。 篱笆、女性、骚扰犯清代的许多女性强调女性训练使民间流行,男女授受不亲,生活区域也要区分男女的活动空间 但是,这种物理隔阂不容易实现。 在北京的城市,18世纪已经有50多万人口,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4万5千人,住宅空间狭窄,实现生活区的划分不太容易,必须做“同床共枕”。 《内务府来文刑罚类》记载了控诉亲兄弟的例子 受害者两个女人叫了家里的两家,父亲得了痰病起不了炕,两个女人和父亲一起睡炕,哥哥两个达子睡木床,两个女人告诉她两个达子对她性骚扰。 刑司对这个事件的判决是“双达子女母亲因父亲生病,抚摸伊妹不好,经常吵架,伊妹胡乱控制,不是重律,而是拐杖八十”。 这个判决的奇怪之处是,既然定性二女是虚假的,“不善抚”和兄妹的吵架应该不会被拐杖打八十次,二达子虽然受到了惩罚但无罪,性骚扰的指控不能这样下去。 城市居民共用床,农村晚上不关门容易发生性犯罪事件 《内阁题本刑法婚姻通奸类》记载了干隆二十二年( 1757年)二月十四日事件 甘肃省宁县村民杜润先出去和妻子会面,家里留下女仆三姐一个人看家,找邻居魏荣的一个女足姐姐带着宿舍去了 村子里的赵雨对三姐产生了通奸的意思,潜入晚上,三姐大声喊叫,赵雨害怕别人听见,受伤了三姐,犯了强奸未遂。 这时,脚姐姐醒来尖叫,被赵雨用刀刺伤,魏荣来看情况,赵雨弃刀逃走了。 根据大清法令,只有在出现死伤者的情况下,才适用于“晚上无故进入别人家者,拐杖八十”的条款,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清朝进入别人家并不难。 赵雨夜进人,打伤别人,又涉及通奸,最后被“强奸执行凶器杀了本女性,逮捕受伤的人”绞死。 这是强奸有故意伤害数罪和处罚的事件 三姐没有死明志,很大程度上依赖这个事件牵累别人,但如果是独居的话,大致可以追加牌坊改变对犯罪者的法律制裁 另外清代的女性喜欢勾结 朝鲜使者李坤在《见闻杂记》中记载:“即使没有贵贱的老少,朱唇粉面……女性绸缎粉面头花耳珰,不治之症女性红,倚门治疗容。” 《顺义县志》中也记载了当地女性“不洗脸,在附近转转,抱着孩子洗风,有人在炒菜”。 另一位朝鲜使者李宜显在《陶谷集庚子燕行杂识》中发现清代女性“杂居、吸烟、促膝不厌”。 不仅是小房子的小房子,里面的女性也喜欢靠着门眺望。 可见女性出去清朝是相当普遍的事件。 由于缺乏实现性隔离的理想条件,清代性骚扰事件大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 除此之外,庙会等集会活动也是性骚扰频发的场景 《高邑县志风俗篇》中写道:“每个庙会,联合接种者,男女杂乱,巷空。 “湖南省”是“共城小邑、驰会、随便志烧香,千百人成群,蜂如蚂蚁” 衡州的男女在佛生日时说:“拿着巨大的蜡烛跪在寿佛前,名字是蜡烛,男女杂乱的地方,男女老少无与伦比。” 镇上的流氓看到女人有点美,就买蜡烛跪在它旁边,实际上是演戏,感冒俗气” 干隆年间江南巡抚陈宏谋提倡妇德,在任期间禁止女性参加庙会春游等活动,被当时的江南医生批评为妨碍小市民的生计 钱泳在《履行园丛话》中评论说:“治国之道,第一要务是让穷人平静下来。” 从前文恭公宏要求抚摸吴,禁止女性进寺烧香,三春旅行寥寥无几,是舆夫、舟子、肩挑的一代,不能谋生,物议骚然,理由是蔡禁 清代官僚并不是没有采取加强性别隔离的手段,最终的政策以失败告终 如果没有创造有助于在社会层面保护贞操的具有性隔离色彩的理想环境,国家在制度上大力维持贞操,女性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保护贞操,另一方面她们在生活场景中很难完全屏蔽潜在的性骚扰 在这种环境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节,利用法律伸张正义,往往必须付出非常大的代价 现代女性面临的也是清朝女性状况的变化,不同的是现代女性获得越来越多的教育机会,思想觉悟更高,有能力赢得越来越多的发言权,也许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状况,重演不耻的悲剧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罗盘报中文网

标题:时讯:清代遭遇骚扰的女性:为了守贞,要以生命为代价补全自我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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