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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和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检索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范数据提取 朋友圈可成呈堂证供是法治必需

一些媒体将此解释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检查你的朋友圈。”微信朋友圈和微博都涉及公民隐私。公安机关会检查他们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吗?同时,微信朋友圈成为法庭证据的规则从何而来?你为什么要引入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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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侦查可能影响公民私权的问题,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认为,刑事侦查是一种国家行为,对公民相关信息的侦查属于强制侦查的形式。在侦查阶段,如果涉及公民隐私权等私权,则“比例原则”是国家机关将实施的原则,即将侦查权对公民私权的侵害设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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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安机关在调查微信朋友圈时有法可依。公民在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是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有权检查公民的任何电子数据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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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什么要引入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适应现代互联网发展对证据形式多样化的新要求。许多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犯罪大多是通过“双微”和qq发布的。例如,今年2月,新疆森林公安局的一名调查人员在一个朋友圈里偶然发现了一个出售象牙制品的人,因此花了7个多月的时间才抓获了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团伙。这时,朋友圈等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可以成为定罪量刑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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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和收集,在司法界已经讨论了十多年。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允许自由出示所有相关证据,也就是说,任何证据都可以被接受。然而,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没有承认和使用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没有规定其法律效力。在2013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之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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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认知和思维的限制,当时的立法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识别和判断方面远远不够。另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进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存储、网上聊天、邮件等大量电子数据已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涉及电子数据的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使得电子数据取证和收集的不足更加明显,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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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队作战的方式很快”,而收集证据也是“时不我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一旦被删除或修改,将很难恢复,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处理。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收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因此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要求电子数据的收集应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在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保护电子数据来查封原始存储介质;当电子数据被篡改或丢失时,可以冻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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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网络计算机犯罪频发或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两所高中一个系”在此时发布了这样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认证环节,解决和规范了电子证据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中“きだよ 0”的不足,也为司法实践中办案提供了具体指导。可以说,《条例》的颁布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证据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来源:罗盘报中文网

标题:规范数据提取 朋友圈可成呈堂证供是法治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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