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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年前,上市公司“ST澄星”发生的那桩有关大股东易主的司法拍卖,如今依然无法洗脱违法拍卖的嫌疑。
其中的焦点在于,负责ST澄星被冻结股份法拍事宜的江阴法院,罕见设置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竞拍条件——只有先解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占款问题,才有资格参与竞拍ST澄星的相应股份。
或许是江阴法院刚开始“经验不足”,导致其在拍卖公告中增加了一条——即接受法院提出的解决占款问题和股份拍卖绑定的条件同时,该流程还需要“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
但到了后来,随着监管机构上交所频频发问询函质疑这种设置拍卖条件的行为,法院又自行删除了有关“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的条款。
这一增一减,显示出资产拍卖过程中的不严谨。
另外,当“江苏资产公司”适时出现,并声称能够解决ST澄星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且以此帮助上市公司度过退市危机时,ST澄星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对这种,莫名其妙的“顶账行为”不予认可。
至此,已经有两个权威机构对这种“定向拍卖”提出质疑——一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是第三方独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这两个机构,均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的专业机构。
但这些专业机构的意见,却被法院和上市公司持续忽视。于是在面临诸多反对的情况下,ST澄星被冻结股份继续拍卖。“江苏资产”在支付了相应大股东占款款项后,如愿获得了上市公司被冻结股份的独家竞买权。
但令人震惊的是,江苏资产公司并未行使独家竞买资格。江苏资产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运作,包括和其他两家市属国资公司合作后,以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把自己手中的ST澄星相应股票的拍卖权,立即把独家竞买权转授给星盛州科技和江苏华西公司。
换言之,江苏资产公司只是一个“中间商”。这个“中间商”通过各种腾挪,把自己拿到的ST澄星独家竞拍权,授予星盛州科技和江苏华西公司。
至于这个过程中江苏资产公司获得了哪些好处,外界不得而知。
现在能确定的结果是,星盛州科技和江苏华西公司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包括故意不参与拍卖导致竞拍标的流拍),以不到2折的价格,获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
这对其他投资者、债权人、原大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上述过程至少有三处涉嫌重大瑕疵。
第一,江苏资产公司解决ST澄星大股东占款,从而让上市公司免于摘牌的行为,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
第二,江苏资产公司在获得唯一竞买权后,又私相授受给其他公司,涉嫌违法。
第三,星盛州科技和江苏华西公司故意四次不参与ST澄星相应股份拍卖,导致标的物流拍,从而压低拍卖价格。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后果,肇始源头就在于江阴法院出台的ST澄星拍卖条件,属于不合规的“定向拍卖”。上交所、会计师事务所早已对此质疑,也在A股市场开启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这种资产处置案例破坏了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涉嫌违法,更不能被包装为“标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