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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对Xi新安华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绩效真实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全面、广泛、合理的调查,公司及财务顾问的保荐人被陕西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方式。
在对中国新能源的现场考察中,陕西省证监局发现,2015年至2017年间,中国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在2016年收购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64团年产10万吨金属硅及余热发电项目”的完成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
经调查,作为华信能源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发起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航、未能对重大合同进行鉴证,未能走访主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未能现场大量盘点。重要工程项目的现场验证等。,对华信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表现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全面、广泛和合理的调查;中国新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一年内,未能检查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布的专业意见有较大差异。
上述事项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陕西证监局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2条、《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决定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务顾问保荐人傅航、发出警示函,采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