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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下发《关于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通知》,指出要做好社会医疗机构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取消部分医疗机构的审批作为前提条件。根据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注册相结合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不得以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为前提。推进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部分医疗机构消防设计的审批。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的,自然资源、卫生、民政、中医药等部门应积极协调落实土地划拨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经营场所以外的相关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后,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合格的初步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民政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土地划拨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步审查意见仅作为申请划拨土地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注册前必须符合所有规定条件,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