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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巴斯里在雅加达表示,该部门目前正在与印尼工业部和能源矿产部就外国冶炼企业的持股比例进行研究。他说,根据2012年第24号总统令的规定,持有矿业企业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后10年内分阶段将其股份转让给当地政府或印度尼西亚企业。其中,第六年必须转移20%,第七年必须转移30%,第八年必须转移37%,第九年必须转移44%。10年后,外资控股矿山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49%。他认为,由于矿产冶炼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2-3年),这与普通矿山企业有根本区别。例如,当冶炼厂建成两年后仍未盈利时,要求外资企业转让股份是不公平的。他建议,就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而言,应区别对待冶炼企业和采矿企业。今年5月印尼政府出台限制原矿出口的政策后,江苏协鑫集团、上海青山集团和辽宁汉庭集团等中国企业计划在印尼设立冶炼加工园区或冶炼厂。由于投资周期长(通常建设需要2-3年,成本回收至少需要3-5年),如果印尼政府强制外资按矿业企业进行股份转让,将对中国投资者造成根本性的打击,影响企业投资的可行性和积极性。目前,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虽然建议对冶炼企业区别对待,但仍不排除强迫其转让股份的可能性(如在企业建成或实现利润后5-10年减持股份),这将影响中国企业在印尼的长期布局和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