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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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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要旨

根据侵权引起的销售额减少数×每产品平均毛利的方法,可以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

事件概要

曹坤、周华、李守保原系优要选择企业销售员、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 在事业期间,接触和掌握了“优必选企业一边测量一边锯刃的设计”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 三人约定在与优必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时讯: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怎么认定?

二、年,李守保、周华、曹坤共同出资设立路启企业,企业成立前后,三人分别从优秀企业退休。

三、年,优必选企业由李守保、周华、曹坤共同向路启企业透露涉案商业秘密,路启企业知道其获得的消息是优必选企业的商业秘密,依然采用。 优选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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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审法院认为有关新闻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事实成立,使用年平均销售毛利265249.18元/台(平均售价478530元/台,平均销售毛利率55.43% ),优选企业因侵权而销售量的

五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计算权利人损失时,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采用营业利润,一审判决采用毛利润计算。

六、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以营业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主张是如何计算侵权人在侵权中获得的利益,而不是本案一审判决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作为依据的推定权利人在侵权中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不采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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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额根据因其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得到的利益进行明确。 经营者恶意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做法以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明确赔偿金额。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经营者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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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竞争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明确侵犯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明确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做法。 明确对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明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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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商业秘密已经被公众知道的,应当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明确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通过其研究开发价格、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收益、能够获得利益、能够维持竞争特征的时间等要素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 实际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得到的利益进行明确。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专利许可录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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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用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而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益所得之积来计算。 如果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不明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各专利产品的合理利益的乘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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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各侵权产品的合理利益所得的乘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通常根据侵权人的营业利益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根据销售利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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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我院是”部分对上述争论的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

首先,关于计算赔偿金额的侵权产品总数,如上所述,四上诉人销售的五台侵权产品200不被许可,采用“优必选企业一边测量一边锯刃的设计”技术秘密,路启企业卖给邹平贵文企业的一台侵权制 一审法院将本案四上诉人销售的五台侵权产品作为市场上的销售总数进行计算,然后,关于计算赔偿金额时所依据的合理利润,四上诉人主张应使用系列营业利润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四上诉人以营业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主张是根据专利、司法解释(1)第20条第2项的规定,但该规定比较了侵害者如何计算侵害人在侵害中得到的利益,本案一审判决在计算赔偿额时作为依据的推定权利人因侵害 四上诉人主张用系列产品的财务数据计算,首先,现有证据表明浙江科学协会鉴定时企业提供的对照检查材料是型号优选的锯及其软件源程序等。 但是,在浙江科2号报告书关于鉴定过程的记述中,鉴定机构收到的材料包括“优必选优选横向锯技术证书”、“整体技术”、“电气零部件选型和设计证书”、“优必选(上海)机械企业优选系列开发费用列表”等资料, 另外,因为去年2月路启企业开始生产优选的锯,所以年间路启企业生产销售了涉案的5台侵权产品。 根据审计报告,中年系列的优选横切锯的平均销售价格为463,741.7元/台,平均销售毛利率为59%,当年的平均销售毛利润为273,607.6元/台,是一审判决中使用的“超越系列计算机的优选” 530元/台,平均销售毛利率55.43% ),因此一审判决比较合理,同时有利于四上诉人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考虑到一审中的公证费4,500元、专家出庭费7,000元、律师费80,000元、审计费45,000元中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综合了上述优选企业损失和相应的合理费用,酌情四上诉人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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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路启机械有限企业、曹坤等和优必选(上海)机械有限企业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沪民终470号】

延伸阅览

1

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否主张把过去的交易利益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

1 .侵权行为缩短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劣势时间,其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远高于权利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主张将过去的交易利益作为其利益损失。

例1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阳市总括羽模型有限责任企业,对齐宁杰等商业秘密纠纷侵害事件【( 2006 )安民三初字第48号】表示:“关于总括企业主张的损失额问题,被告齐宁杰、迈尔斯企业因其侵权行为而总括企业。” 、羽毛企业主张库克.尼从2004年11月17日到2005年6月1日交易的利润为今后可获得的利润损失并不不当,被告齐宁杰、麦斯企业提供了证明羽毛企业主张的利润计算有不合理之处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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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顾客名单并不必然意味着达成交易,顾客名单的新闻价值和相应合同的实际利益有差异,以过去的交易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不合理的,审判时可以参考它。

例2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企业和沈珊青、义乌市博和进出口有限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0782民初4102号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特定的顾客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但只有顾客名单不必然意味着达成交易。 原告呢。 关于合理的支出,以原告主张的翻译费有相应的发票为根据,本院进行确认。 但是,律师费用中有原告自己制作的表格,没有发票,因此本院没有确认这一部分。 另外,从维持市场自由竞争的立场来看,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中的顾客有权自由选择和交易原告或其他市场主体,这种商业秘密的价值首先是为与顾客形成交易提供条件和便利,这种商业秘密的存在是必要的 如上所述,我院考虑到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失、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原告为实现权利支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被告沈珊青、被告义乌市博和进出口有限企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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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华市创杰新闻技术有限企业对徐倩、戴惠友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0702民初00743号】表示:“原告以被告博创企业合同标的为基准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30万元,3 在本案中,被告方面没有提出证据,但也有一部分顾客基于被告徐倩、戴惠友个体的信任,与博创企业进行交易。 因此,我院对原告享受的上述6家企业客户新闻的商业价值、被告方面的主观过失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时间、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和原告与被告戴惠友约定了竞争业限制期间,徐倩自然 博创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原告支出部分调查费,酌情判定邀请律师参加诉讼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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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达成贸易有限企业和高健、杭州杉尼科技有限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杭滨知首字第362号】,“现在原告与5家客户提供了最近3年交易的不开票税额和毛利情况汇总表,向两被告提供侵权销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损失情况汇总表是单方面编制的,顾客名单的新闻价值和相应合同的实际利益存在差异,因此不能以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的华翔企业顾客新闻的商业价值、被告主观过失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时间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进行适当判定,而且本院观察了以下情况:1.高健自然 2 .高健作为完成企业的员工,以杉尼企业的名义向5家企业发送快递,与其中1家华翔企业进行交易的杉尼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 4 .原告支出调查取证费的一部分,邀请律师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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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增值税发票上显示的产品价格下降没有反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 引起这种状况的因素是多元的,如市场诉求、产品更新换代及领域竞争等,是侵权的原因之一。

范例5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镇江育达复合材料有限企业侵犯张红喜商业秘密纠纷案【( 2005 )镇民三初字第8号】说:“被告张红喜查明别人的商业秘密,产生的法律结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明显,原告在每月工资中向被告 然后原告为了说明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提供了2004年2月和2004年3月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004年3月对bmc产品的价格比上个月大幅下降。 从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来看,2004年3月下调了1281351.47元,但我院产品价格下降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市场诉求、产品更新和领域竞争等,被告侵权是其价格下降的原因之一,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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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赔偿其顾客损失不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不能主张这笔赔偿金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佛山华丰纺织有限企业和朱汝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粤0604民初15572号】说:“原告认为被告赔偿损失的根据是原告因被告侵权向顾客赔偿了35万元,《泄露资料索赔》、《赔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赔偿了顾客的货款,即使原告确实向顾客赔偿了35万元,根据原告提出的“泄露资料账单”、“赔偿金通知书”,这笔赔偿金也是原告根据该顾客的资料 即使原告赔偿顾客的损失实际存在,也不是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主张其赔偿顾客的35万元是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用。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证明被告采用上述商业秘密,对原告造成很大损害。 我院综合考虑原告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财务报表、特定顾客名单)、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裁量被告朱汝南使原告华丰企业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原告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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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时,需要基于权利人的实际市场份额是否被占有。

例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太阳机械股份有限企业和上海欣澜机械有限企业、朱国建等商业秘密纠纷案【()闵民三(知)初字第644号】表示,“我院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审计,从2009年1月到年6月,欣机械企业经商 原告以受到侵害后遭受实际损失为由,要求赔偿24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必须支持。 但是,在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欣澜机械企业出售的10台商用表轮转印刷机中有3台被没收。 此后,买方上海指挥印刷快速发展有限企业向原告太阳机械企业购买了三台“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 因此,作为被告的犯罪金额,这三台商用表轮转印刷机的利润必须计算,但作为原告太阳机械企业的实际损失,之后上海指挥印刷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从原告那里购买了三台“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因此原告的市场份额 因此,应该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中按比例扣除该3台金额,即原告实际损失的6台利润1,653,333.33元( 2,480,000元÷9台×6台)。 ”。

来源:罗盘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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