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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 !
泉州兽人
多次侵犯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媳妇
法院的硬核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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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半年,梁某与小丽(化名)同居,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与小丽和亡夫出生的女儿小红(化名)形成父子关系,过着共同生活。
年下半年,梁某还开始向未成年小红伸出魔爪好几次。 去年7月,梁某被捕,其后泉港法院因强奸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梁某受到了惩罚,但被小红包着的影子还没有散开。 这样的禽兽继父,如何继续行使监护权?
因此,泉港法院在表现为检察院、民政局、村民委员会等多项信息后,民政局建议法院申请取消梁某对红的监护资格。 母亲丽也接受了这个建议,说今后要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责任。 去年12月,泉港区民政局提出了相关申请。
经过审理,梁某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多次对小红实施性侵犯,严重损害小红的身心健康,不适合作为小红的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义务。 泉港区民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泉港法院依法判决取消梁某的监护人资格。
“本法庭取消梁某的监护人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随着判决的宣布,这个事件终于在近日告一段落,今后小红将由母亲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这是泉港首次取消监护权事件,据说被选为福建法院少年审判的典型例子。
【法官说】
现实中,虽然有时会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的事件,但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还年轻、分辨能力不足、自我防止和保护能力弱等理由,需要国家公权迅速介入,必要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另外,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优势,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父母,不剥夺监护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官在这里呼吁,未成年的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不是没有边界的,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积极适当地履行监护责任。 侵犯监护行为,仅靠道德和社会派遣责任是不够的,需要社会的共同合作、共同发行力,将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公共视野,通过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侵犯监护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综合泉港法院
海都记者刘荣寅
原题:《禽兽! 福建的一个男人多次强奸未成年继女! 八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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