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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控,即官民冤罪抑制者去北京向都察院、通政使司或步军指挥衙门申诉,是清朝官民申请冤罪的重要方法 光绪二十七年( 1901 )清末新政开始后,通政使司于翌年被废除,都察院成为京控事件的第一受理机构 宣统二年( 1910 )大理院开始接收京控呈词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本文通过考察清末10年都察院接受了官民呈现的许多事件,发现都察院在民和官的申冤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除了完成“查明无辜”的基本任务外,都察院还将发挥传达民情、监督法治、平衡知事等作用 在民众京控制事件中监督limin清末都检察院收到的民众京控制事件,控制主体有个人和集团的控诉多种多样,既有不公平的审判、没有延迟、擅自利用酷刑的控诉,也有土豪凌压、土司暴虐、官员滥刑的指控,也有地方改革。 一般来说,都察院在收到民众呈词后,首先由京畿道御史鞫实审查,向堂官提出建议 最终受理演奏还是径行反驳,提交相关机关解决 受理演奏的事件,通常由政府机关不受理,但关于事件的关命、被盗等情节严重的事件,分为委托知事进行讨论的情况。 对于被审查但明显不公正或断案失当的事件,请知事提出再审或提案进行验证。 关于户婚田土细事,寄回原呈,交给地方官审理 进行直径驳斥的,没有阶段性指控直接在北京支配的事件很多 根据规定,北京内有人是无辜的,必须在五城御史、顺天府和太平、大兴二县起诉。 如果府县不受理或审判不公正,向都察院、通政使司雅门申报的京外有无辜者,首先向司、道、府、州、县雅门申诉,若司、道、府、州、县官不审理,向总督、巡抚雅门申诉,如果知事不当对待。 另外,对于借故提起诉讼的人,在都检察院验证后,通常根据情节轻重,或者说服,在各地的刊物上张贴表示严重戒律,或者提交刑部治疗虚假罪。 由此,都察院既是权利救济机关,也是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的机关 经过北京控制事件的接受、审查、上奏、驳斥、督催和昭雪的解决过程,都检察院既能纠正错误的审判,又能控制虚假控制和诉讼人,维持清朝中央政府设定的分层审理体制,稳定社会秩序 另外,都察院通过演奏这些京控事件,有助于清朝中央政府理解地方limin的民情 官员京公启制衡知事除了民众京御事件外,清末都检察院还收到了因很多官员被解雇而提出恢复的京御事件。 这些事件的指控主体是革命官本人、亲属、同乡的京官、籍贯的现任官 那个申诉的理由也非常多样,有些原来的参照是错误的,所以需要平反。 有些情况的改变,参加理由消失了,应该恢复。 另外,由于法院的根恢复了一部分官员,同样状况的人举了例子提出恢复 都察院收到提词后,通常先进行审查,确实审查冤枉抑制者的请求。 反驳无辜者,提交给督部议会 清末革职的官员多是因为limin的腐败,但由于当时的内忧外患、政局的剧变,很多官员实际上因时局因素而被迫下台。 比如,参与维新运动,庚子事件后被追究责任。 这些官员中也有能干的官员,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会康复,其相关表现一般由都察院代替 当然,大部分革命官都是州长弹劾的地方官 由于督抚有都察院堂官的兼职,起诉一族是其职权范围的事 但是,清末知事非常频繁地弹劾,官员数量众多,有些知事如岑春煊,弹劾数十人,弹劾数百人。 其中有很多官员负有责任,但也有受到不当待遇的人 由于当时的参革理由,以“不职”为理由的人很多,其中不可避免的是个人的好恶和事实的歪曲,使因冤罪而被解雇的人不服 在这种情况下,都察院不仅可以确保北京的控制渠道,控制被革者的冤罪,还可以抑制知事的随意权利,防止其任意撤职。 太平天国运动后,晚清知事的权势大已经不争事实,如何控制知事的权力也是清政府新政改革时考虑的重要方面 从被参革者的身份来看,州的县官显然是最多的 另一方面,州县的官基数大,事务繁杂,被演奏参加者多,这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 但另一方面,州的县官是亲民的官,与民众最接近,结合一方的安危,知事如果能比较有效地掌握亲民官,就能得到更多的一方之势 因此,知事任命、提拔承认这一点的人,弹劾、退位不利于权力行使的人,掌握一方的人事权力 对此,都察院、督部一目了然 所以,在宣统元年,御史崇兴等人纪念后,都察院停止由被革官提出,允许革官亲自提交给原来的省督抚雅门具时,督部会议复杂地认为“督抚认属员,岁过千百”,智者难免一失。 如果“革员没有京控的楼层,督抚有偏重的趋势,有一揆的局势,良无法执行” 都察院受到革员的指控,根据是否正确,也不用担心被革官无限制地告发“权还在上面” 因此,革职人员通过向都察院申诉,最终决定朝廷审查后是否恢复的制度的设置,以将人事权的一部分纳入中央为目的,可以从使用者的限制中牵制知事在地方的势力,从而削弱。 清代体制,内以各部院为主,外重视知事,设置官分职,与内外相维和层制度 知事弹劾地方官,受督部议奏处罚,都察院受理官员的冤罪,监督知事、督部权力 但是,都检察院申请开设的创新职员毕竟是少数,改革员恢复人事权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有形无形的威慑力也许应该更多地观察。 受理被革官的冤罪,审查事件的实际情况,偶尔起诉知事的起诉错误,发挥着这样的威慑力 可以说,都检察院一方面为改革员申冤,起诉违法官员,警告知事不要擅自行使权力,另一方面间接将一部分人事权纳入中央,起着限制知事权力的作用。 官制改革后也受理了京控事件的清末官制改革后,随着大理院和各级审查厅的相继成立,事件的审查正在脱离行政机构回到审查厅 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流程也逐渐独立,强调案件的既决力,区别未决案件的不同解决 关于京控事件的受理,在宣统年间也经历了几次变革 最初,各省的察使司或高等审判厅已经终审,但当事人不服京控的案件,大理院收到的外省没有中断,当事人来北京申诉的案件,依然由都察院受理,根据情况反驳准奏 之后,作为“避免各专责成、不正确”,所有北京控制事件都规定由大理院处理,其他机关一概不受理 但此时新政盛行,矛盾冲突比以前多了,北京控制事件也增加了 例如,从宣统二年二月初开始,仅仅半年,大理院收到京控事件就达到九十二件 另外,“根据各省的协议报告书,还有七十二件多。” 在这种背景下,都察院实际上接受了北京的告发语,特别是解雇官北京的告发事件 所以,这时,都察院一方面依然扮演着节制知事的角色,另一方面为大理院担心北京控制事件的解决 因此,不仅改革一开始很难彻底,公共文件的往来已经归属大理院,但我的提示语的接收还没有集中在大理院。 而且,由于官民长期形成的制度的依赖,去都察院申诉的习性没有那么大的变化。 另外,翻修的结果可能没有及时传达给各地区,即使有新的机构,民众也不知道,所以在都察院收到北京的控制表现之前就传达了。 但是,1911年责任内阁成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之后,不仅内阁的代奏变成了常态,连革职人员受到冤屈申请昭雪的奏折都由内阁代理 从那以后,都检察院接受limin冤案的历史就没有了 1912年,都察院终于被临时总统袁世凯明令废除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清末10年的都察院对官民京控制事件的接受和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作为监督机关,肩负着朝廷的重任,得到官民的信任,接受冤案的提词,是解决北京控制事件的第一机关 为官民申请冤罪,都检察院也发挥传达法治民情、监督地方行政、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之后,都检察院的作用开始由新式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承担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原标题:“清末都察院在北京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