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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嘉兴第一次个人债务集中整理事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后,桐乡法院颁发了对债务人姚某、黄某的行为限制令,结束了两人在这次清理相关案件中的执行,这个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事件的回顾

债务人姚某系桐乡某化纤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占股份65%。 年5月,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了。 年12月4日,桐乡法院裁定受理该企业的破产清算案。 在挽救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债务人姚某及其妻子黄某陆续为六家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保证金额近5000万元。 截至今年6月10日,两人在桐乡法院有7起尚未完成执行的案件,涉案申请执行标准额4600多万元。 以两人的名义现在崇福镇某村的一套住宅,即将报废的小型汽车1辆及黄某拥有的浙江某皮革有限企业的7.075%的所有权,其他资产不能执行或清算债务。

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桐乡法院裁定姚某、黄某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案件立案受理后,指定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者,召集相关债权人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了“个人债务集中整理财产管理方案”、“促使债权人会议审议可分配财产的价格变更方案的报告”、“促使债权人会议审议免除财产明确方案的报告”等方案。

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根据上述方案,债务人姚某、黄某的免责调查期为3年。 在免责期间内,两债务人工资等收入增加的,各债务人工资等收入中的5000元/月包含在豁免财产范围内,且每年要定期向管理者报告个人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接受监督。 债务人经过免责调查期,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然后桐乡法院迅速推进破产清算业务的程序,由管理者依法公开,有效地处置破产财产,指导和监督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给“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再生的机会

个人债务整理是相当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制度。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个体破产法,但个体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 多个“不能执行”的事件只能以“结束这次执行手续”的形式结束,成为法院长期执行的历史负担,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共说服力。 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不完善抑制了一些破产债务人创业创新的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

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个人债务集中整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进一步完全执行没有事件秩序的退出机制,而且在保障债权人整体公平受益和打击废弃债务的行为的基础上,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公司之家所束缚,为“诚实不幸”的债务人获得再生创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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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逃避债务的通道

法院在整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立严格的审查管理标准,对家庭财产进行深入调查,设立有条件的偿还方案,一旦发现逃亡债务等违法行为,就恢复原来的案件执行,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在提出整理方案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发现有其他债务免除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自己进行的债务 法院还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来源桐乡法院

汪思聪

审查龟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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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结了嘉兴第一个“重塑诚信与不幸”的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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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盘报中文网

标题:时讯: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体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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