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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支持扶贫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帮助实现消除贫困的奋斗目标。
《意见》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围,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因刑事侵权受到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受到犯罪威胁,急需医疗,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属于已经设立卡的贫困人群,应当认定为贫困当事人。
根据《意见》,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处理,并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给予的帮助、扶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交扶贫部门。
《意见》明确规定,扶贫部门在扶贫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贫困当事人因犯罪受到威胁,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急需医疗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提供协助,协助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指出,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措施的结合,主动联系指定的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产业扶持、就业转移、搬迁安置、教育扶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贫困当事人脱贫。对于不能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脱贫的贫困群体,帮助他们落实脱贫的政策保障。
据报道,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入融入精准扶贫项目,对因案致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贫困人群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截至201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12924人,发放救助资金18747.53万元,救助贫困家庭479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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