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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协助工作支持扶贫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到,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而遭受危及生命的犯罪,或者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治疗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先提供协助,协助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提到,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贫困当事人,检察院应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处理,并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给予的救助、扶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交扶贫部门。
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办理常住卡的,应当在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贫困认定的书面建议,同时移交相关材料。
扶贫部门在扶贫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国家司法救济的案件线索,应立即启动救济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处理,并在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意见》指出,检察院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措施的结合,主动联系指定的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产业扶持、就业转移、搬迁安置、教育扶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贫困当事人脱贫。对于不能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脱贫的贫困群体,帮助他们落实脱贫的政策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院检察长徐向春在接受《北青报》采访时表示,《意见》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展扶贫教育活动,培养贫困当事人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着力解决“等待需要”的思想和“你不帮,我不动”的现象,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长效性和成效的可持续性。
在回答《意见》是如何出台的问题时,他回答说,下一步,他将重点帮助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受伤和致残的受害者,特别是那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今后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或康复费的受害者。
我们要在检察机关办案的第一个环节及时提供帮助,坚决克服等待当事人申请,甚至等待法院判决当事人不能无偿执行的问题。我们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办案中的“要尽快挽救”、“要尽可能挽救”,扭转信访的偏颇。
《意见》规定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备案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发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属于贫困人口的人设立的卡包括: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刑事侵权行为受到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犯罪人死亡或者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威胁,急需医疗,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被杀害,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致使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被害人因死亡或者无能力赔偿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根据实际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情形。
徐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