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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印度尼西亚央行发布了2012年第14号法规,规定银行投资者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非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个人原则最多持有20%,但可以持有伊斯兰监管银行25%的股份。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允许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例外持有40%以上的股份,例如,金融机构获得与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相同的综合一级或二级银行稳健性得分。央行还要求持有40%以上股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合并后5年内公开上市并出售至少20%的股份。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发布这一规定是为了加强本国银行的稳定性,使它们能够参与全球竞争。由于许多外国金融机构持有印尼国内银行的大部分股份,并赚取大量利润,因此它们非常积极地抢占市场份额。印尼央行担心,按照这一趋势,外资银行将完全取代国内银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痛苦经历导致印尼央行试图建立一个更加稳定的银行股份制。目前,印尼国内银行的部分股份仍由外国金融机构控制。在亚洲金融机构控制的银行中,有珍珠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持有67.4%)、尼亚加拉银行(其主要股东是马来西亚的莲花国际银行)、印度尼西亚的国际银行(其主要股东是马来西亚人)、印度尼西亚的宇宙银行(新加坡的大华包惠银行)、华侨NISP银行(新加坡的华侨银行)、印度尼西亚的经济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哈莱姆国际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日本)和斯瓦德西银行(印度国家银行)。控制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的其他外国银行包括荷兰合作银行(荷兰)、得克萨斯太平洋银行(美国)、渣打银行(英国)、维多利亚银行(澳大利亚)、康美富银行(澳大利亚)和ANZ银行(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