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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业部煤炭和矿业事务司达姆林(Damlin)几天前表示,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业部已向大约30家矿业公司(如阿内卡·坦邦(Aneka Tambang)、唐斌·德拉潘矿业公司(·德拉潘矿业公司)和普拉乌·鲁萨·塔米莎(Pulau Rusa Tamitha))发出推荐信,以便上述公司可以向贸易部申请注册为矿产出口商的许可证。他说,自能源和矿产部2012年第7号条例颁布以来,已收到126份建设冶炼厂和加工厂的提案。尽管印度尼西亚政府尚未计算出所需的冶炼厂数量,但不可能批准所有126项申请。印度尼西亚政府不希望每个矿业公司都建造自己的冶炼厂,还鼓励一些矿业公司联合建造冶炼厂或将开采的原矿出售给已经拥有冶炼厂的企业。目前,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部仍在评估其他应用。今年2月,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部发布了限制原矿出口的法规。矿业企业必须提交在印度尼西亚独立建立冶炼厂、与其他企业联合建立冶炼厂或向印度尼西亚当地冶炼厂出售原矿产品的计划,以维护其出口权。印度尼西亚贸易部5月6日发布的部长级条例规定了原矿出口的具体流程,要求采矿企业凭能源和矿产部签发的推荐信向贸易部申请出口许可证。5月16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宣布将对65种原矿出口征收平均20%的出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