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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澎湃信息(thepaper)采访时说,近年来发生的虐待儿童事情,折射出我国儿童保护立法的不足。在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将提交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的建议,以更好地对接我国关联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补强儿童立法整体上的缺弱。
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首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
朱列玉指出,此类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怎么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比较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点禁止性规定,虽然带有宣示作用,但是并未达到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完全效果。就目前来看,解决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多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轻微,难以起到威慑效果。
在刑事立法方面,朱列玉还认为,我国刑法所设关联罪名难以与“虐童”行为对号入座,不能比较有效规制“虐童”行为。
首先从虐待罪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该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做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朱列玉认为,虐待罪限于自身规定无法完善比较有效地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全部主体的“虐童”行为。而目前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大量增加,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开始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特别是在东部一点发达的城市,儿童的入托率和入园率都比很高,导致虐待儿童的犯罪主体由家庭成员逐步扩大到家庭外成员。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关联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朱列玉指出,虐待儿童在身体上达到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虐待”行为也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
“虐童行为对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一定阻滞,严重的虐童行为会对受虐儿童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朱列玉说,应从根本上去预防,树立一套完善的虐待儿童预防体系,而刑法作为好处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有震撼力和威慑力的,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对于保护儿童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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